申请对象
1、“三高”企业骨干员工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其1.5倍薪资收入要求须达到12.77万元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3)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4)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等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
对于配售保障性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2、本市无住房家庭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
本市无住房包括:
1)未购买未拥有本市商品住房;
2)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租赁房,未购买房改房、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2 关联网址链接:http://sg.xmsme.cn/news/gov/737/99656